首页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教育基地的考核、推荐,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影响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予以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