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以及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申请立项的信息化拟建项目,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本地区林业信息化建设需求,经国家林业局信息办初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或者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