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