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第八条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报送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在核实督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