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