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六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