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条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二十条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