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三、

三、 完善农业用地政策

新型经营主体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以及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可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将集中连片整理后新增加的部分耕地,按规定用于完善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