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