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普查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未执行农业普查方案的;
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要求农业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要求普查人员或者下级普查办公室伪造、篡改农业普查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