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 第五章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第三十二条 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并在农业普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有关农业普查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