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一)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