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