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