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