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一、 一、 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