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5.

5. 任何“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高等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