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14.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 附件二 14. 《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附件二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1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