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 五、

五、 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澳门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除符合上述原则外,澳门原有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