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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 一、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 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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