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的决定(2025年) (一)

(一) 根据《协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协定》应仅适用于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协定》及其实施应不妨害国家的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争端;根据《协定》建立的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不应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任何区域,或者任何涉及国家主权、主权权利或管辖权主张的区域。基于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协定》及其实施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内区域的海洋权利在任何情况下不受《协定》及其实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