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1年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 二、 根据1997年6月20日和1999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先后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三、 台湾当局于1967年10月5日盗用中国名义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签署是非法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