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2024年) 二、
二、 增加限额规模和政策安排
在统筹考虑存量隐性债务规模、化债支持政策和地方可用化债资源等因素的基础上,建议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
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一是不增加政府债务总体负担,不改变地方偿债责任;二是考虑隐性债务和法定政府债务之间的利差,预计可累计节约利息支出约4000亿元;三是推动解决地方各类“三角债”问题,提振经营主体信心,降低金融机构呆坏账损失;四是支持地方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扭转存量债务过度占用财政资源的困境,腾出更多资金解决基层“三保”及经济发展堵点问题,优化政府投资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更好发挥政策效用,政策实施总体安排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总额一次报批,分年安排实施。国务院一次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实施。二是分配一次到位,稳定政策预期。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按照全国统一比例,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体现政策公平性,形成稳定化债预期。三是安排专项债务限额,明确资金用途。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6万亿元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允许地方用于置换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隐性债务。按此安排,2024年末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将由295185.08亿元增加到355185.0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