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05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5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