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决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