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一)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六、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