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四)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 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三)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