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 八、 八、 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 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 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 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