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一、 一、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法所得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