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十二、

十二、 依照本决定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犯本决定各条罪造成受害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犯本决定各条罪的,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犯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罪的,对各该条所列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