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 七、 七、 对犯本规定之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外,处不缴、少缴、欠缴、拒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