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 六、

六、 加强依申请审查。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可能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启动审查程序。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监察、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