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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3.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4.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 (四)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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