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十、

十、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