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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3.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4.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三)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 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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