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十一、 十一、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