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九、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每年四月、七月和十月中旬分别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将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并以会议纪要和简报形式发送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