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 六、

六、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应当在8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国务院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安排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国务院的工作汇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