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 九、 九、 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