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2006年) 二、

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