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1984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1984年) 四、 四、 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