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1984年) 二、

二、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