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14.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 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引用法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 1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