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七、

七、 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