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三、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