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十九、

十九、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