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十三、

十三、 第十六条修改为:“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