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2012年)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