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七十九、

七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