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七十五、

七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